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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发文:持续加强稀土行业整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7 浏览次数:52333

1月4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为重点,将督查贯穿于依法整顿全过程,切实落实集团管控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实现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以及进出口秩序规范有序,产品价格平稳合理,资源利用绿色环保,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稀土资源战略支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自《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发布以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地方已开展了多轮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行业秩序明显好转。但《通知》指出,受利益驱使,私挖盗采、无计划生产等黑稀土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和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明确,将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第一,确保稀土资源有序开采。加大对重点资源地和矿山动态督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关闭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外包等违法违规开采稀土矿点(含回收利用),没收违法所得,彻底清理地面设施。

第二,严格落实开采和冶炼分离计划。督促辖区内稀土集团每年按时公示其所属正在生产的稀土矿山名单(含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中如实填报原材料采购(含进口矿采购数量)、实际产量、销售量、库存等信息。

第三,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面排查辖区内现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限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只能以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废料等二次资源为原料,禁止以稀土矿(包括进口稀土矿)、富集物及稀土化合物等为原料。

第四,强化产品流通监管。健全完善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和稀土专用发票产品目录,做到全流程监管。监督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和稀土金属等企业如实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假冒品名。不定期检查稀土贸易企业,核实交易产品来源、数量,对买卖非法稀土产品,不开或虚开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格落实稀土出口法定检验程序,做到批批必检。

严格稀土出口许可证管理,重点关注出口异常企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货源非法的出口企业,依法暂停其国内生产、销售,并停止核发企业出口许可证。加强对稀土产品进口管理,稀土矿产品进口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依法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严禁伪报瞒报等不法行为。

此外,《通知》强调通过提升六大稀土集团(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管控能力、发挥中介(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组织作用来不断增强行业自律。

《通知》还提到,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对私挖盗采、违规新建等情况的监控。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税务、海关等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震慑违法分子。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不良记录企业享受贷款、上市、评级等政策。该项工作由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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